• 1
  • 2
  • 3
  • 4
  • 5
  • 6
  • 首   页
  • 关于协会
  • 协会动态
  • 协会风采
  • 会员服务
  • 法务维权
  • 协会刊物
  • 党群工作
  • 人才中心
  • 联系我们
法务维权

联系方式

海南省钢材经营行业协会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盛路海南钢材交易市场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8716438
E-mail:haikougangxie@126.com
网站:www.0898hkgx.com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务维权
法务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转载自法律图书馆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条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本文链接:http://www.0898hkgx.com/content/?179.html
分享到: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9/23 14:52:33  【打印此页】  【关闭】
上一条:钢协举行律师维权服务座谈会  下一条:海南自贸港总体方案发布

相关文章

  • 海南自贸港总体方案发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 钢协举行律师维权服务座谈会
  • 最高法院:补缴社保争议法院不受理
  • 营改增,建筑企业一场输不起的战役
  • 预防财务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 最全建筑企业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

Copyright @ 2009-2016 海南省钢材经营行业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www.0898hkgx.com 琼ICP备16001889号-1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229号钢材交易市场办公大楼二楼 电话:0898-68716438 传真:0898-68716438